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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合谋诈骗1.1万被判刑
祁东房产网 www.qidongfc.com 更新:2011-08-02  来源:祁东新闻网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诈骗案件,被告人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2010年8月4日,二被告人与同案人邓某、何某某、刘某(均批捕在逃)等五人商定去祁东火车站以“为他人改签车票”为由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并进行了分工。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一伙按照事先约定,进入祁东火车站候车室寻找作案目标,见被害人谭某某一人在座位上候车,被告人郑某与同案人何某某便假扮同乘的旅客与被害人谭某某套近乎,得知被害人谭某某的基本信息后便以“火车出事要改签车票”为由,与其他被告人一伙骗取了谭某某的银行卡密码、存款金额信息及行李。随即被告人一伙分别在祁东县建设银行、衡南县鸡笼街镇农行分理处共取走了70000元,并将被害人行李袋内的现金560元、黄金戒指二枚等财物予以瓜分。被告人蒋某某分得现金18000元,被告人郑某分得现金11000元。2011年2月21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到祁东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郑某归案后把所得赃款11000元全部退还给了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郑某与同案人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因有多个同案尚未到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被告人蒋某某实施了开车接应、取款和转账等多种行为,其所起的作用相对大于被告人郑某,在量刑时应予以区分。被告人蒋某某案发后能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主动退还所得赃款,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且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祁东法院  詹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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